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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防火与防排烟问题研讨 [课程编码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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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3 15:33:48| 字数 7,16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江苏省勘协暖通专业研讨会—— 暖通防火与防排烟问题研讨

暖通设计



1、超过20m的内走道通过敞开楼梯间的外窗排烟,是否合适?可以判走道无可开启外窗吗?
    答:敞开楼梯间的外窗不宜作为内走道的自然排烟设施。
    讨论:排烟窗的条件。DGJ32/J67-2008第10.2.2条

2、地下汽车库(地下储藏室)排烟兼排风系统及补风系统担负两个两个防火分区是否可以?
    答:非高层建筑地下车库排烟排风兼用系统及补风宜按防火分区分区设置;高层建筑地下车库排烟排风系统及补风系统应按防火分区设置。
    讨论:
        GB50098-2009第6.7.3条、第6.7.6条
        GB50016-2006第10.3.1条、第10.3.12条
        GB50045-95第8.5.1条、第8.5.3条

3、《建规》9.4.4条所说地上密闭场所如何理解?是否无外窗的房间就可以判定为密闭场所?
    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9.4.4条条文说明:地上密闭空间主要是指外墙和屋面均未开设可开启外窗,不能进行自然通风或排烟的建筑。无外窗且设防火分隔措施的房间可以判断为密闭场所。
    讨论:何种条件下设置机械部分?如何补风?

4、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时,其防烟分区的数量及有明确限制,在实际工程中,有的排烟系统负担几十个防烟分区,这样排烟是否还能保证?是否应定个合理数值?
    答:排烟系统担负的防烟分区数量应充分考虑管道设置、排烟口的漏风量、风机的静压、排烟口联动控制等因素,保证排烟系统安全可靠。
    讨论:排风排烟合用系统

5、地下汽车库一个防火分区内划分有多个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独立设置排烟风机及系统,火灾时开启排烟风机数量存在争议:若是只需开启失火防烟分区内的排烟系统风机,则防火分区内(因各防烟分区空间相连通)的6次/时换气次数如何保证;若是必需开启防火分区内的所有排烟系统风机,则从排烟风量上考虑,划分防烟分区意义不大。
    答:汽车库排烟系统按不小于6次/h计算的排烟量是针对系统所服务的防烟分区而不是整个防火分区。
    讨论:1)排烟量标准的确定;排烟系统形式、控制与排烟量
          2)补风量与排烟量的对应;
          3)系统细分的意义。

6、地下室楼梯间在±0.00以上设透明的疏散门,是否可以看做自然排烟口;设有外窗的敞开疏散楼梯间,其楼梯间外窗是否可以看做自然排烟口?
    如何评估上述部位排烟对于人员疏散的影响(烟气与人流疏散的路径一致)?
    答:地下室楼梯间首层直接开向室外的门可以看作自然排烟口。敞开疏散楼梯间的外窗应作为楼梯间的自然排烟口,不宜作为内走道的自然排烟口。
    讨论:1)封闭楼梯间;2)自然排烟口条件

7、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如采用自然排烟,其“可开启外窗面积”的确定,按《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10.2.2-4条计算,很难达到所需排烟窗有效面积的要求(特别是高层住宅合用前室),能否以《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第8.2.2条的条文说明,即“在火灾时采取开窗或打碎玻璃的办法进行排烟是可以的”,以此确定将火灾时可打碎的玻璃部分也计入排烟窗的有效面积内?
    答: 自然排烟设施应为可开启的外窗或排烟窗。
    讨论:可破碎外窗与自然排烟

8、防烟楼梯间地上和地下部分合用加压送风系统,加压送风管道穿越地下室顶板时因为不是一个防火分区是否需要设防火阀。
    答:由于加压送风管一般设于管井内(与地上部分楼梯间看作一个防火分区),其穿越地下室顶板时不需设防火阀,但地下部分送风口应设防火分隔措施。
    讨论:1、GB50016-2006第7.4.4条、GB50045-95第6.2.8条
          2、具体做法

9、排烟风机吊装无防火围合处理是否套GB50016-2006第7.2.5条(强条)
    答:可以。
    讨论:GB50016-2006第9.4.9条;
          GB50045-95第5.2.7条;
          防火围合的处理

10、根据GB50016-2006第5.3.12-5条,多层建筑中是否地下小于三层或室内外高差小于10m的任何地下室楼梯间均只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
    答:按建筑专业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讨论:GB50045-95第6.2.2条;

11、地上部分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地下室为二层,若地下层楼梯间也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开窗面积需要多大?
    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有关自然排烟章节条文执行
    讨论:
    1)住宅楼地下一层防烟问题。
    2)楼梯间自然防烟要求:GB50045-95(2005年版)第8.2.1条 。

12、不同层或同一层公用通风竖井,通风机房隔墙处已设置了防火阀,连接通风竖井的管道是否需设置防火阀?
    答:不同楼层的通风机房共用通风竖井时,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0.3.12条及《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8.5.3条:不同层通风机房共用竖向风井,其水平风管与风井连接处应设防火阀,同一层不同通风机房共用风井,其水平风管与风井连接处应设防火阀,同一风机房不同风机共用竖井,其水平风管与风井连接处可不设防火阀。
    讨论:1)GB50045-95第8.5.1条、 8.5.5条
          2)关于止回阀

13、高度超过50m但小于100m的商住楼,其防火设置满足DGJ32/J26-2006的要求,住宅部分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可否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答: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商住楼为一类公共建筑,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8.2.1条规定,其住宅部分的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讨论:商住楼与住宅及其定性。

14、某25层单元式住宅为剪刀楼梯间,一个为独立前室,满足自然排烟条件。另一个为与消防电梯的合用前室,楼梯间和合用前室不满足自然排烟条件,两个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楼梯是否必须分别送风?合用前室是否也要求独立送风?
    答:分别设置前室的剪刀楼梯间不需分设加压送风系统。合用前室设加压送风系统。

15、《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 J26-2006 8.4.14条规定住宅地上楼梯间或前室采用自然排烟时,地下室为汽车库、自行车库、设备用房时楼梯间或前室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装置。建议对于商住楼的地下一层(属于住宅配套使用)也可套用此条规范。
    答:《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8.4.14条只针对地下仅一层,且地下室为汽车库、自行车库、设备用房的住宅楼,不适用于其他建筑。

16、《高规》8.4.2.1“净空高度大于6.00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是否指大于6m时不能划分防烟分区?例如一建材超市,一层层高7.90m,最大防火分区面积4000m2,如果不划分防烟分区,排烟量就需要24万m3/h;而如果按500m2划分防烟分区,排烟量仅需6万m3/h。两者相差很大,如果按划分防烟分区设计,是否可行?
    答:可以,但挡烟垂壁的设置高度应由计算决定,且应满足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

17、《汽规》8.2.4“ 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此处换气次数是指防火分区的换气次数还是防烟分区的换气次数?如果一个车库3000m2,排风系统与排烟系统分开设计,将车库的排烟系统划分为10个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面积300m2,体积为900m3,那么是否此地库排烟风机选取5400m3/h即可满足要求?
    答:汽车库排烟按不小于6h-1计算的排烟量,此处换气次数为防烟分区的换气次数。汽车库排烟系统一般应按防烟分区设置排烟系统,如果把汽车库划分为多个防烟分区,增设了平面内的排烟系统数量,不易控制;不能套用《高规》和《建规》按一个排烟系统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设计。

18、《高规》8.4.4“排烟口平时关闭,并应设置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消防部门据此要求排烟口一定要采用常闭型。在设计中有时会遇到困难:一般常闭型排烟口要求控制缆绳长度不大于6m,对于中庭及层高较高的空间,如果将排烟口的执行机构设在手动可以操作的地方,缆绳长度经常不能满足要求。而《建规》9.4.6“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并未要求排烟口一定采用常闭型。建议对于排烟风机排烟量按所有防烟分区的排烟量累加计算时,各防烟分区的排烟口可为常开型。
    答:排烟口设置应满足排烟需要。是否设常闭排烟口应根据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的意见。高大空间排烟口的设置应考虑排烟口的检修或者采用金属百叶风口加280℃常闭电动排火阀,此常闭排烟阀设在手动操作装置作用距离内。

19、中庭的排烟量按6次/h(或4次/h)的换气次数计算,如果一二层与中庭相连的空间也需要机械排烟,排烟系统是否可以和中庭排烟统一考虑?如果可以,此部分的排烟量是按6次/h(或4次/h)计算还是按地面面积x60 m3/h计算?根据《高规》8.4.2的条文解释,应该可以合并考虑且按换气次数计算。但有的地方审图要求将中庭排烟与其它区域的排烟系统分开设计。
    答:当与中庭相连一二层排烟可以与中庭统一考虑,按中庭体积乘以换气次数。此时中庭的体积应为一二层面积乘以各层层高及中庭地面面积乘以中庭总高度所得体积之和。

20、常闭排烟口应设手动装置,审查中是否可要求其手动装置在平面图中表示出来(常有排烟口距墙柱较远的情况)
    答:宜在平面图中表示,或在设计施工说明中说明(常闭排烟口的设置位置应考虑其手动装置的作用距离)。

21、高层住宅,前室的常闭加压送风口是否可以仅手动开启联动风机
    答:无消防控制室的高层住宅可以设常闭加压送风口手动开启并联动风机。设消防控制室的高层住宅楼应设在现场手动开启和在消防控制室遥控的自动开启装置,并与加压风机的启动装置联锁。

2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8.2.1条、8.2.3条与《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2009年版)第4.9.1条规定有区别,即“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当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自然通风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此说法是否正确?
    答:正确。

23、某些工程地上部分防烟楼梯间和地下部分防烟楼梯间均需设置加压送风系统,竖井共用,风机分设,正压送风口均采用常闭电控风口并与风机分别连锁控制,但风井尺寸按照1套系统设计,判定为不符合要求,是否合适
    答:应判为符合规范要求。

24、江苏省新颁布的《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8.3.4条、第7.4.2.4条、第7.4.2.5条对三层店铺当室内楼梯为暗楼梯且不满足8.3.1条楼梯口离室外出口10M要求时提出了防烟楼梯要求(要设前室,尽管面积很小设置前室比较困难,除非按第8.3.3条将店铺改为两层或按第7.4.2.3条在顶部设自然排烟采光窗),暖通专业设计很为难。消防主管部门对两层店铺的内楼梯也提出了封闭的要求,暖通专业设计更为难。
    答:由建筑专业负责调整。

25、有设计院在设计地下楼梯间加压送风时直接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2001年版)第6.2.1条套用,加压风量选25000CMH,是否合适?(实际计算25000CMH可能偏大)
    答:可以,同时设泄压或限压措施。

26、现在不少设计院在一梯四户高层住宅设计时利用内天井解决中部住户的卫生间采光通风问题,合用前室实际上通过内天井也上下连通了,是否可行?还有设计院在很长的公寓内走道也采用内天井来解决中部的卫生间采光通风和内走道的排烟问题,内天井尺寸不大,上下内走道通过内天井连通不太合适?
    答:由建筑专业负责。

27、高规第6.1.2.3条要求剪刀楼梯合用前室时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而高规第8.3.4条又规定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有设计院采用一台加压风机(风量已按两个楼梯间考虑)、合用加压风道、送风口分别设置(单数层和双数层风口对应不同楼梯),是否可以认为满足规范的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要求?
    答:《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6.1.2.3条是指共用一个前室的剪刀楼梯间,而第8.3.4条是指分别设置前室的剪刀楼梯间。对于共用前室的剪刀楼梯间两座楼梯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此处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是指加压风机、风管、风口均分别独立设置。本题中加压送风系统设计可以认为不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6.1.2.3条规定。

28、多层建筑的娱乐场所需设机械排烟设施,每个小房间是否应设排烟口,如果设是否应设补风?
    答:设置于一、二、三层且房间面积大于200m2或设置于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不满足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排烟口应设置到每个房间,补风系统可以设置在其防火分区内。

29、5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仅在五层设置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面积满足要求),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答:满足。

30、《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 第8.4.3 3 是否适用于单元住宅?
    答:适用于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塔式平面的单元式住宅,具体参考《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附图一~五图。

31、建筑18层,一~二层大商场,三-十八层住宅,住宅的楼梯间前室是否应设置机械防烟设施?
    答:判断该建筑是否是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商住楼,如果建筑高度超过50m,则住宅部分的楼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防烟设施。

32、地下大空间自行车库排烟参照汽车库还是库房标准?建筑专业有按库房标准的说法,但暖通专业以前曾有按汽车库标准的说法。如果按参照汽车库设计,当小于2000平米,只有一个出入口,并满足最远端不超过30米的距离,但没有其他补风口,能否满足算自然排烟要求?
    答:宜参照汽车库设置排烟设施。需要说明的是,“库房”和汽车停车库以及自行车库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是静态的,后者是动态的。动态场所火灾时需要排烟,以便于人员的安全疏散。以往有的设计师把自行车库定义“戊类库”,采用“密闭防烟”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与汽车库不同的是,自行车库对外的门不是防火门,它在设置自动喷淋系统时的最大允许面积是1000m2。
    住宅自用(指住宅投影面积以下)且与汽车库不连通的独立地下自行车库,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其它自行车库,建筑面积超过500平米时,排烟设施的设置与汽车库相同。

33、二类高层住宅,消防电梯前室加压送风,当一层为扩大前室(2个单元通过走廊连接合用一个前室),一层可以不加压送风吗?如加压送风,送风量是不是要加大?
    答:若此扩大前室自然排烟面积满足要求,可不设加压送风。由于扩大前室的安全出口(外门)常开,压差无法保证,不宜设扩大前室。

34、多层建筑,疏散楼梯为非封闭楼梯间,走廊长度70米,2部疏散楼梯分别设置在中部,走廊是否需设机械排烟?可否认为疏散楼梯外窗可作为自然排烟窗?
    答:此走道宜设机械排烟系统。非封闭楼梯间外窗不宜作为走道的自然排烟口,应作为楼梯间的自然排烟口,一般宜在敞开楼梯口设挡烟垂壁。此题中70米的内走道需设机械排烟设施。

35、地下汽车库,当利用坡道入口补风时,入口设防火卷帘延时关闭是否可以?
    答: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6.3.8-3条“用作为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应下降到底”,故汽车坡道的防火卷帘火灾时直接关闭而无延时功能,所以坡道设防火卷帘的汽车库应设机械排烟补风设施。

    二类高层建筑地上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均满足自然排烟条件,地下部分仅在合用前室设加压送风,防烟楼梯间不设,是否可以?
    答: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地下部分防烟楼梯间应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当建筑平面出于功能分区(如医院)需要将走廊划分成若干小于20米的内走道,各段之间设防火门,按规范小于20米的内走道可以不设排烟,但这些走道加起来很长,且某些段走廊是不能直接到达疏散楼梯的,感觉很不安全,如加机械排烟口,又非常困难,该如何解决?
    答:若走道内分段设置防火门,可不设排烟设施;若设置普通门,则应设置排烟设施。

    在校核自然排烟条件计算可开启外窗面积时,套用现行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2.2.3、10.2.2.4计算方法,原来可以按自然排烟条件处理的场所如走廊、门厅等,均难以满足条件,可否采用原高规中打破玻璃的方式计算可开启外窗面积?
    答:自然排烟措施应采用可开启的外窗作为排烟口。关于打碎玻璃的方式可以征询当地消防主管部门意见。

39、如何界定剪刀楼梯间前室是否属于“分别设置前室”?从而决定是否需为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系统。消防部门认为该情况需一事一议,由规范组认定。
    答:与建筑专业协调明确是否属于分别设置前室,并参照《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8.4.3、8.4.4条及其条文说明。

40、步行街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其自然排烟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0%,是不是只能设自然排烟设施?能否设机械排烟设施?
    答:根据步行街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报告,明确其功能,根据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4.8-4:条:步行街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0%。可以设机械排烟设施。

41、32层以下住宅,加压送风井地上地下合用,加压送风量不叠加,地上部分为自垂式百叶风口,地下部分百叶风口加常闭70℃防火阀,如此设计合理吗?
    答:不合理。当地下部分防火阀开启时,所设计的加压风机风量无法满足加压送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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