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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烟口位置与风速要求4.4.12  排烟口的设置应按本标准第4.6.3条经计 [课程编码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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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4 23:58:50| 字数 68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4.12  排烟口的设置应按本标准第4.6.3条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除本标准第4.4.13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2  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3  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3条第3款计算。    4  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5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6  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最大允许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1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7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4.4.13  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顶内不应有可燃物;    2  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5m/s;    3  非封闭式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孔洞应均匀布置。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25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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