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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机械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 [课程编码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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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1 20:22:20| 字数 39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70-20056  安全要求6.0.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6.0.4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6.0.5  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条文说明:
6  安全要求
6.0.4  灭火后,防护区应及时进行通风换气,换气次数可根据防护区性质考虑,根据通信机房、计算机机房等场所的特性,本条规定了其每小时最少的换气次数。6.0.5  排风管不能与通风循环系统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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